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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茶叶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