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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取用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纳税人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后十五日内,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纳税人当年取用水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后十五日内,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公告2024年第2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