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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来说,企业所得税上的从业人数是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残保金申报时,用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含非残疾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是残疾人的,需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
提醒:如企业为了两者人数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上从业人数按未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申报的,企税属于未按规定申报,另外因为人数填报不准确,可能会影响企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
具体的政策条款规定如下: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为残疾人的,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人员不是残疾人的,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中包含接收的劳务派遣员工。即劳务派遣员工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的从业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