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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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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地区适用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如下:

    一、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 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提供进 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 口 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者中国驻进 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 中国驻进 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进 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者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者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 4 月 30 日后的( 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晚于报关出 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除外),提供出口合同。

    九、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八条、及附件一《出口退 (免)税相关表单》 4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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