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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罕见药品不能根据药品种类选择享受简易计税,当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应当对全部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不能只对其中某一种或多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参考文件:《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