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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9号公告中留抵退税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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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共有5个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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