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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认缴制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未到投资期限,企业产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形,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醒:实务中有的税局认为由于投资者人为设定投资期限侵占了国家的权益,认缴投资与实缴投资之前的差额产生的借款利息不应税前扣除,应由投资者承担。所以建议您核实下当地税局的执行口径,按主管税局的要求进行处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