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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在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1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