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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食用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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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销售食用植物油,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

    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参考: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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