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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食用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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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销售食用植物油,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

    小贴士:棕榈油、棉籽油、花椒油、核桃油等属于销售食用植物油。

    参考文件: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规定了食用植物油的税率为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将11%税率下调至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将10%税率下调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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