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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粮食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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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收购粮食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不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经营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除这些粮食外,收购后销售的粮食,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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