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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提醒:企业应在享受该税收优惠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