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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