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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用水量计算水资源税时,水资源税的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本期实际取用水量。
其中税源信息采集后,适用税额不会变,但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①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②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③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参考文件:《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2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