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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①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②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③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参考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具体理解您可以参考下列案例:
某水资源税纳税人,2020年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为19100吨,截止到2020年6月份累计已使用水量为24727吨,6月份当月用水量为8632吨,6月份之前累计用水量为16095吨。假设该单位水资源税核定的税额为1.4元/吨。不考虑其他情况,计算该企业6月份需要缴纳的水资源税额。
分析:
(1)判断核定的年度计划取水量:19100;
(2)判断本期是否超过年度计划取水量:截止本期总取水量=24727>计划取水量19100,共超标=24727-19100=5627;
(3)因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因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判断超标的取水标准:
①未超标的取水量:19100-16095=3005,单位税额1.4;
②第一档的超标取水量:19100*0.2=3820,按照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③第二档的超标取水量:5627-3820=1807,按照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4)综上,本期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19100-16095)*1.4+3820*1.4*2+(5627-3820)*1.4*2.5=21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