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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应当按照每个项目扣除对应分包款后的销售额相加来判断是否超过按月纳税10万(按季纳税30万),如果不超过,无需预缴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就需要按规定预缴。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