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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应当按照每个项目扣除对应分包款后的销售额相加来判断是否达到按月纳税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如果未达到,则无需预缴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就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注: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