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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向职工低价出售住房,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且如果职工提前离开则应退回部分价款,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可参考:
出售住房时:
借:银行存款(向职工收取的款项)
长期待摊费用(企业补贴的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出售住房后,每年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在要求服务的年限内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长期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