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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小贴士: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