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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