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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