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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执行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