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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2.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
①农业生产者自产销售的情况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②不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销售的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参考文件: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