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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