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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36个月之后可以变更。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