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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应于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后,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