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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具体操作可以跟当地税局确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