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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时间;没有开具发票的,一般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
1、购房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且不预缴税款。
2、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依据:福建省税务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第7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