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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骨粒属于农产品,归类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形成的骨粒产品,仍保持了原动物骨的物理性质,其加工过程属于简单物理加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