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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调为3500元。参考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