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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对企业资金来源没有限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发债取得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其他个人资金等等。
参考文件:(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