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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未碾磨)属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销的胡椒,免征增值税;若放弃免税或不是自产自销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
注:胡椒粉不属于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一、农产品:
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 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